第十條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經審核同意后,轉報交通部檔案館。
其中港口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經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轉報交通部檔案館。
第十一條交通部檔案館接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或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發(fā)出委托驗收函。接受委托組織驗收單位應于收到委托函1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條申請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報告;
(二)《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見附件);
(三)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報告或建設項目檔案審查意見;
(四)建設項目檔案案卷目錄。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報告或審查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椖拷ㄔO及項目檔案管理概況;
?。ǘ┍WC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項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據的標準;
?。ㄋ模╉椖课募牧系男纬?、收集、整理、編目與歸檔情況,竣工圖的編制情況及質量狀況,案卷數量;
?。ㄎ澹n案在項目建設、管理、試運行中的作用;
?。┐嬖诘膯栴}及解決措施。
第四章 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應依據國家檔案局DA/T28-2002《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guī)范》和交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guī)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歸檔辦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對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tǒng)性、規(guī)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驗收工作以驗收組織單位召開驗收會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全體成員參加驗收會議,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生產運行管理或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會議的主要議程包括:
(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建設概況、項目檔案工作情況;
?。ǘ┦┕挝粎R報項目檔案編制情況;
?。ㄈ┍O(jiān)理單位匯報項目檔案質量的審核情況;
?。ㄋ模╉椖繖n案專項驗收組檢查項目檔案及檔案管理情況;
(五)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對項目檔案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椖繖n案專項驗收組形成并宣布項目檔案驗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