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道路臨時占用管理
第十七條 未經(jīng)批準,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加玫缆窂氖陆?jīng)營;
?。ǘ┱加玫缆范逊盼锪?、施工作業(yè);
?。ㄈ┱加玫缆吩O置工程圍擋;
(四)占用道路設置公益設施;
?。ㄎ澹┮蚪ㄔO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等。
第十八條 因集貿市場、出租汽車停車場、社會停車場等確需占道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公安等相關部門確定合理位置,報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嚴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因國家建設、公用設施建設和其他有關事項需臨時占用道路的,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并附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符合要求的,辦理審批手續(xù),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聯(lián)合劃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損壞道路設施。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經(jīng)批準臨時占用的道路,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覓炫R時占道許可證;
?。ǘ┎坏贸鲎?、轉讓臨時占道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占道性質、擴大占道面積、延長占道時間;
(三)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四)保持占道地點及其周圍環(huán)境的整潔,不得向占道地點周圍排放污水和傾倒廢棄物;
?。ㄎ澹┙ㄖ┕ふ嫉辣仨毑扇“踩胧?,并在占道地點周圍臨時砌筑不低于2m的遮擋墻,確保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經(jīng)批準臨時占道沖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應在使用前向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維護道路設施和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機構、環(huán)衛(wèi)、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批準臨時占道的部門根據(jù)城市建設、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決定縮短、減少原批準臨時占道的時間、面積。占道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臨時占用的道路,應立即將路面清理干凈,恢復原狀,并請市政管理機構、環(huán)衛(wèi)、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辦理核銷臨時占道許可證、結算費用、退還押金等事宜。
第四章 責任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阻礙、侮辱、毆打行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或故意破壞道路橋梁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