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j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冀辦發(fā)[2010]30號)“煤礦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掛牌督辦”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煤礦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監(jiān)察分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一般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质鹿收{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意后,向事故有關監(jiān)察分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ǘ┰谑【志W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ǘ┒睫k事項;
?。ㄈ┺k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條 監(jiān)察分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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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榍迨鹿试?,認定事故性質;
?。ㄈ┓智迨鹿守熑?,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ㄋ模┮婪▽嵤┙洕幜P;
?。ㄎ澹┬纬墒鹿收{查報告;
?。┍O(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