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二)建設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三)未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五)安全對策措施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chǎn)標準要求的;
(六)未選擇相應資質(zhì)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 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jīng)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一)建設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shù)量超出已經(jīng)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jù)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現(xiàn)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按編寫提要(見附件 1 )編制。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zhì)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審查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jīng)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jīng)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jīng)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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