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月芽兒”:我是一名司機,曾受雇于某運輸公司開掛車。8個月前,我在工作期間遭遇意外傷,不僅花去30余萬元醫(yī)療費,還落下四級傷殘。該貨運公司沒有辦理工傷保險,擔心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于是將該貨運部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如今該貨運部負責人揚言說,工傷認定應當以申請時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其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意味著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已經不復存在。請問:貨運公司負責人的說法是否成立?
江西映山紅律師事務所鄺憲平律師:該貨運公司負責人的說法是錯誤的,你不僅照樣可以申請工傷認定,該貨運公司也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豆J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也同樣表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即申請工傷認定和相關部門做出工傷認定,的確應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其中的勞動關系,只是強調員工發(fā)生工傷事故時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在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是否存在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