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組織職工開展旅游拓展活動,參加活動的職工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旅游前,公司和某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服務合同》。活動期間,我不慎從樓梯滾落,造成骨折。公司讓我找旅行社索賠,請問:我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期間意外受傷應否被認定為工傷? 讀者 劉然
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雁群解答,《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了職工有7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第5種為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并且工傷認定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只要不是法定不予確認工傷的情形,受傷職工就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公司組織旅游與員工工作有直接關聯(lián),是職工因工作獲得的一種福利待遇,屬于職工工作的延續(xù)。所以,該公司的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外出旅游,屬于因工外出。根據(jù)《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您所受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既然與旅行社簽訂了《旅游服務合同》,那么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您與旅行社之間屬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您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您應享受的工傷待遇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該項待遇和旅行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并不相互沖突,您在要求旅行社給予賠償?shù)耐瑫r,可要求單位為您申報工傷,若遭單位拒絕,您可自受到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