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0年10月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2011年6月在工作時不慎被絆倒,導致腿部受傷,隨后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治療,住院20余天,花去醫(yī)療費近萬元。2011年8月,王某被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因公司沒有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王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為此,該公司后悔不已,來到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院進行咨詢:如果馬上參保,能不能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仲裁院給予回復:發(fā)生工傷后及時進行補繳,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依據(jù)《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9條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新發(fā)生的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支付。”據(jù)此,該公司可以及時為王某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那么新發(fā)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就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