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地區(qū),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污水排放執(zhí)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在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地區(qū),排水戶應當按規(guī)劃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駁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范圍內,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設置排污口將處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十七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guī)劃以及設計標準,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xù)。
依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辦理接駁手續(xù)未辦理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yè)或者其他供水單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辦理接駁手續(xù)。
不具備排水條件或者排水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供水企業(yè)或者其他供水單位停止向其供水。
第十八條 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wèi)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tǒng)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排水。
經處理后向江河、湖泊排放工業(yè)廢水和醫(yī)療污水以及其他廢水、污水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十九條 排水戶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排水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潘S可申請表;
?。ǘ┙玉g設施驗收的有關資料;
?。ㄈ┯嘘P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ㄋ模┌匆?guī)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資料;
?。ㄎ澹┡欧盼鬯赡軐ε潘O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資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酸堿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有關資料。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其他重點排污工業(yè)企業(yè)和重點排水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排水許可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1年的臨時排水許可。
第二十一條 排水戶應當在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之前1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jiān)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監(jiān)測機構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jiān)測。
經監(jiān)測,排水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yè)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5年的排水許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地區(qū),各類施工作業(yè)排水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許可申請。
各類施工作業(yè)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公共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其中,經由公共排水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而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同時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或者有關行業(yè)標準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為期不超過該工程施工期限的施工排水許可。
第二十三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水戶核發(fā)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的水質、水量等情況以及有效期限等。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四條 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的水質、水量等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續(xù)《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