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支持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納入科普工作重要內容,利用現有科普渠道和科普場館、設施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可以結合自身優(yōu)勢,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災害防御協會應當總結、推廣防震減災經驗,編輯出版防震減災科普作品,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yè)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納入職工安全培訓計劃,普及地震災害緊急處置、應急避險、搶險救援等防震減災知識,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技工院校等教育機構和職業(yè)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制定防震減災知識教學計劃,傳授地震科學、應急避險、緊急疏散等防震減災知識,組織師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演講、競賽和疏散演練等活動,培養(yǎng)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條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將防震減災法律法規(guī)等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宣傳普及家庭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知識,增強防震避震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普及農村民居建筑防震抗震知識,引導農村居民建造抗震房屋。
第十八條 影視制作、發(fā)行、放映等單位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題材作品的制作、發(fā)行和放映。電視臺、廣播電臺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科普欄目,制作、播放防震減災知識公益廣告。
鼓勵報紙、期刊、綜合性互聯網站開設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欄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傳播防震減災知識。
第十九條 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建設并開展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所需費用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形成專職、兼職相結合的防震減災知識采編、創(chuàng)作、宣講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旅游景點、公園、學校等社會資源,設立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監(jiān)督管理,定期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專業(y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 利用國有資產興辦或者支持興辦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理論研究,創(chuàng)作防震減災科普作品,發(fā)明和制作防震減災科普展品或者教具,推廣和普及防震減災科技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基金或者捐贈財產資助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組建發(fā)展防震減災志愿者隊伍。
志愿者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保障其參加活動期間的正常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本辦法負有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侵占、截留、挪用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經費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的名義進行損害社會公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將利用國有資產興辦或者支持興辦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改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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