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ㄒ唬┛倓t,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ǘ苯M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ㄈ╊A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fā)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ㄋ模碧幹茫☉鳖A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xié)調、信息發(fā)布、應急終止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北U希ㄈ肆Y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ㄆ撸┍O(jiān)督管理,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教培訓、責任與獎懲;
?。ò耍└絼t,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ň牛└郊üぷ髁鞒虉D、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或指南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政府應急辦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地方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單位根據突發(fā)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qū)的應急行動方案編制指南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提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根據突發(fā)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組織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對起草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有關單位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的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五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省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相關單位、專家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初審時,應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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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幹圃瓌t;
?。ㄈ┚幹七^程及主要內容等;
?。ㄋ模┱髑笠庖姾蛯Ψ答佉庖姴杉{情況;
?。ㄎ澹Ψ制缫庖姷奶幚斫Y果和依據;
?。枰哉f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省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審議通過的省部門應急預案應報省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十九條 審議通過的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備案。審議通過的地級以上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報省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備案。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省有關單位備案。企事業(yè)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