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開展水上旅游、水上運動、水上科研、水上經營等活動,不得影響通航安全、損害航道。涉及航道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審批前征求航道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 下列船舶提供相關證明并經船閘管理單位確認后,可以優(yōu)先過閘:
?。ㄒ唬岆U、救援、防汛、抗旱急運物資運輸船舶;
(二)特需急運軍用物資裝備船舶;
(三)急用發(fā)電用煤運輸船舶;
?。ㄋ模r活貨物運輸船舶;
?。ㄎ澹┓?、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
第三十八條 裝載危險品的運輸船舶、超限船舶過閘,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泊,實行單獨放行。
第三十九條 在航道邊坡外側十米以內,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以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A倒或者棄置泥土、砂石、垃圾、廢船以及其他廢棄物;
?。ǘ┓N植水生植物、圍河養(yǎng)殖、設置固定漁具;
(三)設置堆場等設施;
?。ㄋ模┨詈?、填灘占用航道;
?。ㄎ澹┢渌终?、損壞航道或者航道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監(jiān)督檢查有關航道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航道建設、養(yǎng)護和管理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熀降廊粘9芾砉ぷ鳎3趾降篮秃降涝O施處于良好狀態(tài),依法檢查并制止破壞、損壞、非法占用航道或者航道保護范圍的行為;
(二)向社會公布航道、船閘養(yǎng)護范圍和維護標準,做好疏浚、清障等各類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的服務工作;
(三)按照規(guī)定對航道進行巡查,發(fā)現橋梁及其他與通航有關的設
施存在影響航道安全暢通隱患時,及時通知其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
?。ㄋ模┕竞降赖耐ê綐藴剩侠碓O置助航標識;
(五)及時發(fā)布航道變遷、航標移動、航道尺度變化和航道、船閘施工作業(yè)等航道通告;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
航道管理機構執(zhí)法人員在進行航政執(zhí)法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權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建設、設置臨河纜線和管道、圍堰等設施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建設、設置臨河纜線和管道造成礙航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斷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建設、設置圍堰等設施造成礙航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斷航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航道保護范圍內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影響航道安全暢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超出批準的范圍、期限和要求占用通航水域、駁岸、護坡、航道工程建設用地修建臨時性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或者預留過船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設置臨時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設施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拆除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未恢復航道原狀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在航道邊坡外側十米以內,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以內設置堆場等設施或者填河、填灘占用航道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清除,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逾期不清除違法設施和物品,或者逾期拒不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實施代履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相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道通航條件,是指航道的尺度、通航凈空、通航流量、水位、水流等構成航道功能的基本要素;
(二)航道岸線,是指設計最高通航水位時水沫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航道航政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