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我市煤炭行業(yè)專業(yè)技術人才緊缺問題,確保全市煤礦安全生產長治久安,根據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中國煤炭工業(yè)協會《關于實施職業(yè)院校煤炭行業(yè)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yǎng)培訓工程的通知》(教職成廳〔2008〕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市政府成立市煤礦安全生產專業(yè)技術人才教育培訓協調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煤炭局局長擔任副組長,市煤炭局、市發(fā)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安監(jiān)局、市物價局、婁底職業(yè)技術學院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煤炭局,負責日常工作,由市煤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我市境內地方各類煤礦(含集體煤礦、私營煤礦、聯營煤礦、股份制煤礦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煤礦)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根據各煤礦實際煤炭產量按月從省級不再集中的煤礦維簡費中提取,提取標準為0.3元/噸。征繳指標根據各縣市區(qū)上年度的煤炭產量核定,在每年年初下達征繳計劃,各單位按月隨同煤礦維簡費同時上繳。
第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實行縣市區(qū)統一提取、市級集中管理的辦法,與煤礦維簡費統一收繳,使用省財政廳印制(或監(jiān)制)的專用票據。每月由市、縣市區(qū)隨同煤礦維簡費統一繳入市財政局匯繳結算戶。
第六條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用于婁底職業(yè)技術學院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專業(yè)學歷教育和市縣兩級煤礦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計劃內的短期培訓。根據收繳與培訓情況,安排縣市區(qū)使用50%,市級煤礦安全生產計劃內培訓和婁底職業(yè)技術學院學歷培訓使用40%,管理工作經費10%。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由各培訓單位每年申報下年度培訓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申報計劃情況,編制核定使用計劃,報領導小組審批,下達使用計劃。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使用,堅持收支兩條線和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
第七條 市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經費的收繳和管理,市煤炭局等相關部門要將各縣市區(qū)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收繳作為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內容,制定考核辦法,并對各單位的收繳情況進行考核獎罰。
第八條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接受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煤炭局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