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p>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房屋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二)有危險癥狀的房屋;
(三)擬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
(四)擠土樁施工,距最近樁基一倍半樁身長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開挖深度大于三米的基坑,距基坑邊兩倍基坑深度范圍內的非樁基礎房屋?!?/p>
九、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活動?!?/p>
十、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當?shù)鼗蛘呤蟹课菔褂冒踩芾聿块T另行指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再次鑒定?!?/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因樁基、深基坑、地下管線、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為調整等原因,可能影響施工區(qū)域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護措施;因建設工程造成房屋安全影響和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賠償?!?/p>
十二、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危險房屋報告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關責任人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時,抄告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p>
十三、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
“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及時解危?!?/p>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
十五、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恢復原狀或者加固,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涉及違法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造成房屋結構、設施損壞的,責令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賠償損失,賠償款專項用于該幢房屋的維修與加固?!?/p>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條例第七條第(八)項行為的,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九)項行為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未在房屋裝修前進行備案的,由房屋所在地縣(市)、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手續(xù),并可對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對非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一千元罰款?!?/p>
十七、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一款,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虛假鑒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