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結算審核。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沒有約定竣工結算審核時限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完成審核:
?。ㄒ唬?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ǘ?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ㄈ?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ㄎ澹?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超過約定期限或者前款規(guī)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結算審核的,視同認可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就下列事項約定應當承擔的具體賠償責任:
?。ㄒ唬┰O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存在設計錯誤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設計漏項的;
?。ǘ┦┕挝痪幹频目⒐そY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ㄈ┕こ淘靸r咨詢企業(yè)在審核中未發(fā)現竣工結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誤差的。
第二十四條 應當進行審計或者財政評審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實施審計或者評審,接受審計監(jiān)督和財政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完成后20日內,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報市、縣、自治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備案,國家委托省管的項目和省管項目報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的資料包括: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結算文件、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備案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こ淌┕ず贤猩婕霸靸r條款的履行情況;
?。ǘ┛⒐そY算是否按約定或者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編制和審核;
?。ㄈ┕こ淘靸r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審核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guī)定。
經審查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證明;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責成當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造價計價活動有爭議的,可以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調解。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不再調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