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液化氣供應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方案。
第二十一條液化氣貯罐,汽車槽車、鐵路罐車和其他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注冊登記,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維修、更新。
液化氣氣瓶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超過檢驗期限的氣瓶,各供應單位一律不得使用。承擔氣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應當分別取得勞動、技術監(jiān)督部門核發(fā)的有關證書。
液化氣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液化氣壓力管道的安全監(jiān)察,由勞動部門、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監(jiān)察辦法由省勞動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液化氣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運輸液化氣的車輛和人員,必須持有規(guī)定的標牌和證照;
(二)運輸車輛不得在重要機關、倉庫、橋梁、車站、碼頭、繁華市區(qū)、明火地段等處停留。途中停車,駕駛員、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三)運輸液化氣的車輛不得同車載人或者載運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液化氣灌裝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新瓶首次灌裝前必須進行惰性氣體置換和抽真空,在用氣瓶灌裝前必須進行抽殘和瓶體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灌裝;
(二)氣瓶灌裝重量和灌裝質量誤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氣瓶灌裝后必須嚴格進行灌裝質量復檢,嚴禁超標準灌裝;
(三)氣瓶灌裝后必須檢查瓶體和角閥是否漏氣,發(fā)現(xiàn)漏氣的,不得提供給用戶使用;
(四)嚴禁從貯罐和槽車上直接灌裝氣瓶。
第二十四條液化氣管理人員、操作人員、槽車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按照規(guī)定經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液化氣貯罐區(qū)、供應站,必須明確防火責任人,在醒目處設置禁火標志,按照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貯灌廠(站)必須設置液化氣殘液密閉回收裝置回收殘液。嚴禁向江河、地溝和下水道內等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方傾倒液化氣殘液。
第二十七條液化氣管道供應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時間為用戶進行通氣點火測試,并保證安全。因施工等原因暫停供氣或者降壓供氣,必須提前3日通知用戶;恢復供氣必須事先通知用戶,但在暫停供氣當日的22時至次日6時之間,不得恢復供氣。
氣化站、混氣站應當有專人管理,配備專職巡線工,加強管線的巡回檢查和沿線閥門的維護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嚴禁在液化氣輸送管道、閥門井、貯灌站、氣化站、混氣站、供應站等設施的安全防火間距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品以及從事其他危及安全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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