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要求
1.對容器本體的安全技術要求
(1) 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泄放裝置(如安全閥、爆破片)的壓力容器,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裝置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壓力容器的設計溫度不得低于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高金屬溫度。
(2) 制造壓力容器的金屬材料,應是容器專用的碳素鋼或低合金鋼,以保證容器在使用條件下(如溫度、壓力、介質特性等),具有規(guī)定的力學性能和耐腐蝕性能。
(3) 壓力容器的殼體和封頭的厚度,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GB150-89《鋼制壓力容器》)進行計算,并根據容器的使用壽命和介質的腐蝕速率留有足夠的腐蝕裕量。
(4) 壓力容器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防止結構上的形狀突變;引起應力集中或削弱強度的結構應相互錯開;避免產生較大的焊接應力或附加應力的剛性結構;防止部件的熱脹冷縮受約束。
(5) 焊縫的布置和焊接質量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的規(guī)定。焊縫或熱影響區(qū)表面不允許有裂紋、氣孔、弧坑和肉眼可見的夾渣等缺陷,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6) 壓力容器制成后必須進行水壓試驗,必要時還進行氣密試驗。水壓試驗的壓力為容器設計壓力的1.25倍;氣密試驗的壓力與容器設計壓力相同。
2.對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要求
(1)壓力容器必須按規(guī)定裝設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及緊急切斷閥等安全附件。對安全附件要加強維護和定期校驗,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2) 安全閥、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及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均不得大于容器的設計壓力。
(3) 對易燃、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對盛裝有毒、易燃、腐蝕、黏性介質或貴重介質的壓力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清洗與更換,可在安全閥(爆破片)與容器之間裝設截止閥門。
(4) 安全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 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密封不嚴且無法修復;
2) 安全閥的閥芯與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銹;
3) 安全閥選型錯誤。
(5)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在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般爆破片應在2~3年內更換。
(6) 壓力表的選用必須與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和清洗。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形閥,并有開啟標志。盛裝蒸汽介質的容器,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管;盛裝腐蝕性或高黏性介質的容器,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7) 液面計應安裝在便于觀察的位置。液面計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應作出明顯的標志。當液面計的玻璃板(管)有裂紋、碎裂,或液面計指示模糊不清,或閥件固死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