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炔最高工作壓力禁止超過0.147MPa表壓。
(2)禁止使用紫銅、銀或含銅量超過70%的銅合金制造與乙炔接觸的儀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發(fā)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氣和液化石油氣瓶、減壓強等均應采取防止凍結措施,一旦凍結應用熱水解凍,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凍。
(4)氣瓶、容器、管道、儀表等連接部位應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檢漏,嚴禁使用明火檢漏。
(5)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穩(wěn)固豎立,或裝在專用膠輪的車上使用。
(6)禁止使用電磁吸盤、鋼繩、鏈條等吊運各類焊接與切割用氣瓶。
(7)氣瓶、溶解乙炔瓶等,均應避免放在受陽光曝曬,或受熱源直接輻射及易受電擊的地方。
(8)氧氣、溶解乙炔氣等氣瓶,不應放空,氣瓶內(nèi)必須留有不小于0.098~0.196MPa表壓的余氣。
(9)根據(jù)《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技術監(jiān)督局46號令)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10)氣瓶應配置手輪或?qū)S冒馐謫㈤]瓶閥。
(11)工作完畢、工作間隙、工作點轉(zhuǎn)移之前都應關閉瓶閥,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氣瓶作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襯墊。
(13)留有余氣需要重新灌裝的氣瓶,應關閉瓶閥,旋緊瓶帽,標明空瓶字樣或記號。
(14)氧氣、乙炔的管道,均應涂上相應氣瓶漆色規(guī)定的顏色和標明名稱,便于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