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員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每天出車前應對車輛進行“三檢”(出車前、行車途中、回場后)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方面的全面檢查,并作詳細記錄,杜絕病車上路。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確保行車安全。
2.工作場所或辦公區(qū)域內道路上應在顯眼、清晰的位置按規(guī)定設置限速交通標志、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應在職工上下班時間、就餐時間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干道與職工人數較多的生產車間、辦公樓銜接處標劃出人行橫道線(斑馬線),必要時設置減速欄,實行強制性減速。
3.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沒有限速標志的廠站內行駛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4.避免疲勞駕駛,長途駕駛(大車350公里,小車500公里)時,駕駛時間達4小時駕駛人員必須休息一次。
5.機動車行駛至有人看守路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yè)、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設有警告標志處或轉彎、調頭時,貨運汽車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6.機動車行駛至積水路段、無人看守路口或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7.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8.機動車在進出廠房、倉庫大門、停車場、加油站、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時,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9.雨中行車時,禁止滑行并盡量避免猛打方向盤和緊急制動。應使用刮水器,發(fā)現工作不良應停止行駛進行檢查排除,大雨或久雨后,應注意道路變化,盡量在路中行駛,會車減速或暫停時不要太靠路邊土路,雨霧較大、視線不清,應選擇安全地點暫停,開小燈和尾燈,放置警告牌。
10.下坡行駛時,駕駛員要思想集中,判斷準確,認真操作并隨時做好停車準備,時刻注意制動器作用是否有效。根據坡度情況選擇適當檔位,萬一腳制動器失效,應馬上越級換入低速檔,利用發(fā)動機制動作用和手動制動器控制車速。
11.按規(guī)定超車,超車后在不影響被超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再駛入正常行駛路線,不準強行超車,不得超車后在高速行駛的情況下猛打方向盤以防車輛失控碰撞他車或路邊行人、樹木等。
12.駕駛員實行車輛“準駕證”制度,沒有取得企業(yè)準駕資格證嚴禁駕駛本單位車輛。
13.嚴禁駕駛員一邊開車一邊打手機或一邊查看信息。必要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靠右暫停,電話聯系結束后,再集中精神駕駛。
14.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乘車人的頭、手不得伸出車廂檔板;車廂檔板上嚴禁坐人。
15. 駕駛員和乘坐人員在車輛行駛途中應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
16.生產現場內部使用的特殊車輛,如微型工具車、機械運輸車、吊車、電瓶車、翻斗車、鏟車等機械車輛,應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年檢,由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機動車輛牌照。
17.廠局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考核、發(fā)證和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年審。駕駛員應按準駕車類駕駛,其它車種不得混開,并在企業(yè)范圍指定區(qū)域內行駛。
18.翻斗車、鏟車、自卸車、吊重汽車等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準載人(包括操作室)。
19.生產現場使用的鏟車、翻斗車、電瓶車等,因工作需要裝運重量輕而體積大的特殊物件遮擋駕駛員正常視線時,應預先制訂保證安全的特殊運輸方案和措施,設專人指揮,采用慢速倒車行駛等。
20.乘車人員嚴禁在車上玩耍、吵鬧或與司機閑聊,影響司機駕駛,嚴禁向車外扔雜物。
21.施工作業(yè)需占用機動車道時,必須在來車方向前50米的機動車道上設置交通警示牌(若施工作業(yè)需占用高速公路車道時,必須在來車方向前150米的車道上設置交通警示牌),并將工作現場圍蔽。夜間不能恢復道路原來狀態(tài)時,應在警示牌上方懸掛紅色警示燈。
22.在公路或公路旁進行施工作業(yè)的工作人員,必須穿反光衣。路面應設置警示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