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存危險化學品,應該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門地點,不得與其他物資混合儲存。
(2)、危險化學品應該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應該留出一定間距、通道及通風口。
(3)、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該隔離儲存。
(4)、遇水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潮濕或容易積水的地點。受陽光照射容易發(fā)生燃燒、爆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溫的地方,必要時還應該采取降溫和隔熱措施。
(5)、容器、包裝要完整無損,如發(fā)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燃、爆炸。
(7)、不準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8)、庫房內不得住人,工作結束時,應該進行防火檢查,切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