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涉爆人員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技術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取得從業(yè)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2、領取雷管和炸藥由專人負責,分別裝入非金屬容器內(nèi),嚴禁裝入衣袋,保管和領用人員必須當面點數(shù)和簽字,領用人員親送現(xiàn)場,不得轉(zhuǎn)手。領取人不得穿釘鞋及易產(chǎn)生靜電的服裝。
3、夜間領用時,應使用防爆燈或防爆安全燈,禁止使用電燈或明火照明。
4、裝卸爆破材料時,應輕拿輕放,不得產(chǎn)生摩擦、震動、撞擊、拋擲、倒轉(zhuǎn)、墜落。堆放應平穩(wěn),不得散裝、改裝或倒放。
5、不同性質(zhì)的炸藥、雷管、傳爆線、導爆管等均不得在同一車輛、車箱內(nèi)裝運。
6、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應遮蓋、捆緊,雨雪天運輸時,必須做好防雨防滑等措施。同時必須要有熟悉爆破性能的專人押運,除押運人外,任何人不得乘坐。
7、運輸爆破材料應使用專車,不得使用自卸汽車、拖車等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運輸,應有防止產(chǎn)生靜電火花的措施。
8、用汽車運輸時,車箱應整潔,不得放有鐵器,裝載不得超過容許載重量的2/3,車速不許超過20公里/小時,人力裝卸每人每次運輸不超過25千克。
9、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禁止接近明火、蒸汽、高溫、電源、磁場以及易燃危險品。如遇中途停車,必須離開民房、橋梁、鐵路200米以上。
10、炸藥拆箱應在庫外安全距離內(nèi)進行,嚴禁用力敲打。
11、當班剩余的雷管和炸藥應及時退庫,嚴禁私自收藏。
12、施工現(xiàn)場臨時小倉庫內(nèi)爆破材料的貯存數(shù)量,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倉庫必須設在隱蔽、安全的地方,且應有專人看管。
13、裝藥前,必須檢查藥包直徑與孔徑是否匹配。裝填向下炮孔的藥卷時,必須清除0.7m范圍內(nèi)的雜物和可能掉入藥孔的石塊;裝填藥卷時用炮棍將藥卷小心送入孔中。裝填向上炮孔的藥卷時,要避免藥卷滑落下來;裝散藥時,必須在孔口設置鍍鋅或鋁制漏斗。
14、裝藥和堵塞應使用竹、木制作的炮棍,并不得用力猛搗,嚴禁使用金屬棍棒裝填,以防止搗響或者搗傷導火索腳線造成瞎炮。
15、采用電雷管起爆時,距離工作面30米以內(nèi)應斷開電源,可在30米以外用投光燈照明。
16、采用電雷管起爆時,首先檢查工作面的電源,若雜散電流達到30mA以上時,禁止裝炮。應檢測電爆網(wǎng)絡的總電阻,實測電阻與計算電阻誤差應控制在10%以內(nèi)。起爆前應仔細檢查連接線與藥包、藥包與炮孔之間的連接情況。炮區(qū)內(nèi)嚴禁使用手機、對講機等通訊設備。
17、進行爆破時,人員及施工設備應撤至安全地點,無法撤離的施工設施、設備,應完善安全防護措施。
18、爆破后,炮工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發(fā)現(xiàn)瞎炮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理人員必須為原裝藥人員;炮孔外有傳爆線的重新連線進行引爆;炸藥為不防水炸藥的可灌水處理;為防水炸藥的可在距離炮孔60cm附近重新鉆孔裝藥引爆;嚴禁在殘孔上打鉆。
19、在隧洞爆破中,當相向開挖的兩個工作面相距30m或5倍洞徑距離放炮時,雙方人員均需撤離工作面;相距15m時,應停止一方工作,單向開挖貫通。單向開挖隧洞,安全地點至爆破工作面的距離,應不少于200m。
20、在洞室爆破中,當洞室群幾個工作面同時爆破時,應有專人指揮,確保起爆人員的安全和相鄰炮區(qū)的安全準爆。洞室爆破后,應及時撬掉危石。
21、爆破器材銷毀前,要編寫申請報告,報告要送本單位總工程師、負責爆破工作的領導和上級后勤部門審核批準,并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備案。銷毀時應至少有兩人在場,并由有經(jīng)驗的爆破員進行操作。
22、爆破器材用爆破法或燃燒法銷毀時,應選擇遠離住房、交通道路、倉庫及其它建筑物的安全地點,并劃定警戒線和設掩蔽所。
23、對已變質(zhì)或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經(jīng)批準后進行銷毀。銷毀工作必須遵守有關爆破安全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