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規(guī)定了艇長LH在8 m至24 m之間的,發(fā)動機額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剛性充氣艇(RIBs)的設計、材料、制造和試驗的最低安全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擬在-20℃~+60℃環(huán)境溫度范圍內(nèi)航行的IX和X型的剛性充氣艇,如下:
--IX型:安裝有覆蓋左右舷側(cè)85%以上的浮力筒,適用于沿海與遮蔽水域、最高到6級蒲氏風與2 m有義波高(設計類別C與D),發(fā)動機額定功率在15 kW及以上的,艇長在8 m至24 m之間的動力充氣艇;
--X型:安裝有覆蓋左右舷側(cè)85%以上的浮力筒,適用于最高到8級蒲氏風與4 m有義波高(設計類別B)水域,發(fā)動機額定功率在75 kW及以上的,艇長在8 m至24 m之間的動力充氣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