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jù)歐洲標準草案prEN 811:1994(ISO/DIS 13853)《機械安全 防止下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進行制定的,在技術內容上和編寫規(guī)則上與之等效。
以安全距離防止下肢觸及危險區(qū)的標準國內尚屬空白,基于安全及國際貿易需要,國家正在建立與國外先進標準接軌的機械安全標準體系,與本標準同步制訂的《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和《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受擠壓的最小間距》是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標準自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jīng)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機械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研究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張銘續(xù)、李勤、黃鴻康、馬賢志。
0 引言
根據(jù)GB/T 15706.1,機械安全是指:機器在按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的預定使用條件下執(zhí)行其功能和在運輸、安裝、調整、維修、拆卸和處理時不產生損傷或危害健康的能力。
利用安全距離防止下肢觸及危險區(qū)是消除或減小機械風險的一種方法。
在規(guī)定防止下肢觸及的安全距離(見第4章)和阻止自由進入的距離(見第5章)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使用機械時可能出現(xiàn)的下肢觸及狀態(tài);
——研究有關人體測量數(shù)據(jù)和使用者種族差異;
——生物力學因素,諸如人體各部位的伸縮和關節(jié)轉動的限制;
——技術和應用等情況。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防止14歲(含14歲)以上的人下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和阻止其自由進入的距離。
這些安全距離僅適用于通過距離就能獲得足夠安全,而且經(jīng)風險評價認為,上肢不可能觸及危險區(qū)的場合。
注:這些安全距離對某些傷害不能提供有效防護,例如物質的輻射和發(fā)射,對此類傷害需增加或采取其他的防護措施。
在規(guī)定的不同觸及狀態(tài)的條件下,安全距離可防止進入有關的開口,并且保護試圖進入危險區(qū)的人員。有時,當人們試圖用腳清理進出料口或是操作用腳控制的機械時,可能出現(xiàn)趨近合理預見的危險區(qū)。
阻止自由進入的距離與防護結構的高度有關,并且用限制下肢自由運動的方法減小人員的風險。
本標準數(shù)據(jù)都不適用14歲以下的人。而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可采用GB 12265.1表5中的數(shù)據(jù)。
在某些應用場合必須偏離這些安全距離時,則與此應用有關的標準應指明如何達到足夠的安全水平。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706.1—1995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方法學
GBl2265.1—1997 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qū)的安全距離
GB/T 16856—1997 機械安全—風險評價的原則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GB/T 15706.1和GB 12265。1中給出的定義。
4安全距離數(shù)值
4.1 通則
4.1.1 假定
安全距離由以下假定得出:
——防護結構及其中任一開口的形狀和位置須保持不變;否則應進一步改進以獲得足夠的安全。
——安全距離是從受限制身體或其有關部位的表面起測量的。
4.1.2 風險評價
應根據(jù)風險評價(見GB/T 15706.1和GB/T 16856)選擇觸及危險區(qū)的合適安全距離。
如果風險評價判明僅對下肢存在風險,則應使用本標準。在對下肢和上肢都有風險的場合,開口給
定者,應采用本標準表1和GB 12265.1的相應表中的最大安全距離。
4.2 下肢通過開口的觸及
表1中的安全距離Sr適用于防止人們試圖通過開口觸及危險區(qū)的保護。
4.2.1 規(guī)則開口
表1中的e表示方形開口的邊長、圓形開口的直徑或槽形開口窄邊長。
槽形開口窄邊大于180mm,方形開口邊長和圓形開口直徑大于240mm時,整個身體可以進出。
表1中的數(shù)值與是否穿戴衣著鞋襪無關。
4.2.2 不規(guī)則開口
在不規(guī)則開口的情況下,應按以下步驟確定安全距離:
a)首先確定可以完全插入不規(guī)則開口的(見圖1):
——最小圓形開口的直徑,和
——最小方形開口的邊長,和
——最窄槽形開口的寬度。
b)根據(jù)表1選擇相應的三個安全距離。
c)可采用b)項中所選取的三個數(shù)值中最小的安全距離。
圖1 不規(guī)則開口示意圖
表1 通過規(guī)則開口觸及的安全距離
下肢部位 |
圖 示 |
開 口 |
安全距離 Sr | |
槽 形 |
方形成圓形 | |||
腳趾尖 |
|
e≤5 |
0 |
0 |
腳 趾 |
5 |
≥10 |
0 | |
15 |
≥80(1) |
≥25 | ||
腳 |
|
35 |
≥180 |
≥80 |
60 |
≥650 |
≥180 | ||
膝以下腿部 |
|
80 |
≥1100 |
≥650(2) |
胯以下腿部 |
|
95 |
≥1100 |
≥1100(3) |
180 |
不允許 |
≥1100(3) | ||
1)如果槽形開口長度≤75mm,該距離可減至≥50mm。 2)其值表示從腳尖至膝部。 3)其值表示從腳尖至胯部。 |
5 阻止下肢自由進入的距離
防護結構可用于限制下肢在其下面的自由動作。當必須使用該方法時,與防護結構高度有關的距離可參照附錄A(提示的附錄).
注
1 該方法給出了限制性的防護,在很多情況下,有其他方法更為適用;
2 為了限制上肢進入和(或)防止整個身停進入危險區(qū)時,可能需要附加防護措施。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防止下肢在防護結構下酉的自由活動
圖A1 防止下肢自由活動的防護結構示童圖
表A1中的距離S適用于人在無支撐時保持站立婁熱(如圖A1)時限制下肢進入的特定情況。
表A1中的數(shù)值不能用在有滑倒風險的插合。
該表中的數(shù)值之間沒有任何插入值。如果防護結構的高度A在兩個數(shù)值之間、則應選用較高A值的距離。
表A1 防護結構高度與限制下肢進入的距離 mm
防護結構高度h |
距離 S | ||
第一種情況 |
第二種情況 |
第三種情況 | |
A≤200 |
≥340 ≥550 ≥850 ≥950 ≥1125 |
≥665 ≥765 ≥950 ≥950 ≥1195 |
≥290 ≥615 ≥800 ≥900 ≥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