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首次制定。本標準規(guī)定了危險品易燃液體的持續(xù)燃燒試驗的儀器、操作步驟和結(jié)果的評估。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品其閃點在閉杯試驗中不高于60.5℃或在開杯試驗中不高于65.5℃的液體。本標準適用于在溫度等于或高于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shù)囊后w以及以液態(tài)在高溫下運輸或提交運輸,并且在溫主等于低于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zhì)。 本標準對應于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四修訂版),與其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本標準有關技術內(nèi)容與上述手冊完全一致,在標準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編輯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