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guī)定
第l條 檢修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及液壓基礎知識,經過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
第2條 檢修工作必須按設計要求及部頒檢修質量標準進行,保證正常的檢修時間。
第3條 牽引部的液壓系統(tǒng)不得在井下進行檢修,如特殊情況需在井下檢修時,必須提出書面報告并經礦機電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第4條 檢修地點必須安全寬敞,進風側應避免污染性作業(yè)。
第5條 液壓件需帶入井下時,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6條 檢修工作(含周檢、月檢)必須有檢修計劃,并有檢修記錄。
第7條 當檢修現場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時,嚴禁送電試車;達到1.5%時,停止一切作業(yè),切斷電源。
二、檢修前的準備
第8條 檢修人員應配齊需用的工具、儀器、儀表、綢布、海棉、棕刷、清洗油等用品,當日檢修所需的材料、備件的數量要充足。
第9條 檢修負責人應向全體檢修人員講清檢修內容、人員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10條 檢修前要將采煤機及相關設備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并與相關設備的司機及相關環(huán)節(jié)的人員進行聯(lián)系。
第11條 清理采煤機殼上的煤塵,工作地點周圍應灑水滅塵。
第12條 檢修部位上方及進風側的工作帳篷、檢修人員工作服、工具及零件要清潔。
第13條 檢修前除原有裝置外,還要另設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三、操作
第14條 在煤壁側、機身上或機身兩端檢修時,應設專人進行監(jiān)護,不準單人檢修。
第15條 需進行起吊工作時,非綜采面應另設起重架,不準利用支護梁、柱進行起吊。起重工具及連接環(huán)、銷必須合格,安全性能可靠,連接必須牢固。
第16條 拆裝時,重要部位、加工表面應使用銅棒。
第17條 拆卸生銹或使用了防松膠的部位時,事先應用松動劑或震動處理后再進行。
第18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破壞性拆除。
第19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箱內,不準隨地亂放,以防污染、丟失或落入機體內部。
第20條 更換的零部件必須是合格產品,不準代用。
第2l條 安裝骨架密封時應使用導向裝置,防止翻唇。
第22條 主要緊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重要結合面及緊固螺栓應按要求使用防松膠。
第23條 檢修后必須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須經過過濾。
第24條 試車前需要盤車時,檢修人員不得將手伸入機體內部觸摸可轉動的部位。
第25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檢修按電氣設備檢修操作規(guī)程進行。
第26條 恢復送電前,檢修人員必須撤離運轉部位,井向相關人員發(fā)出送電開機的通知及開車信號后,方可送電,并由采煤機司機按規(guī)定開機。
四、收尾工作
第27條 檢修完畢,必須經全面檢查后方可撤去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第28條 進行全面試車,觀察是否有異常。
第29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升井,并做好詳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