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jù)需要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連鎖開關等裝置,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2.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兩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tǒng)一指揮,動作配合協(xié)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起重量的80%。
4.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6.起吊物件應拉流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物件起吊時,禁止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物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主,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8.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9.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0.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11.起重機停止作業(yè)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
12.自升式起重機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guī)定位置。
13.在頂升中,必須有專人指揮,看管電源,操縱液壓系統(tǒng)和緊固螺栓。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線,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
14.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進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放置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