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電瓶間應通風良好,保持清潔,嚴禁明火,照明燈應為低壓防爆燈。
第二條 電瓶應清潔,排放整齊,固定良好,接線柱應清潔緊固并涂凡士林保護。
第三條 使用時應經常檢查電解液比重,防止過放電,應及時充電。電瓶蓋通風孔要暢通,充電時應從小電流開始,最大電流不得超過額定容量的10%,充電時間以放電程度而定,比重要達到1.27—1.28。
第四條 電液不足時應及時補加蒸餾水(必要時調整電液)。
第五條 補充蒸餾水或調整電液時,操作者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防止燒傷。
第六條 充電時電液要保持高于極板一厘米,電液溢出時應及時擦干凈。
第七條 冬季注意蓄電池保溫,防止凍裂。
第八條 新蓄電池充電按說明書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