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
1、炸藥和雷管的儲存量不能超過藥庫的設計儲存量:
2、炸藥雷管必須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變質(zhì)。
3、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并按規(guī)定地點按不同種類分別存放,不準混放。
二、民用爆炸物品發(fā)放:
1、嚴格火藥雷管的領退手續(xù),領退要當面點清,數(shù)量必須與領單相符。
2、沒有導通和未編號的雷管,嚴禁發(fā)出。
3、領取炸藥和雷管必須使用專用箱子,否則不予發(fā)放。
4、藥庫必須建立總帳,及領退帳目,做到日清月結。
三、放炮工專用雷管空箱或空箱都要分別存放,并排放整齊。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
1、裝卸與搬運炸藥和雷管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扔、摔、碰、撞。
2、人力搬運炸藥和雷管時每人每次一箱,不準扛運。
3、庫內(nèi)搬運采用人力搬運。
4、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運輸,炸藥箱子要碼放整齊。雷管箱子允許碼放兩層。不準倒放、立放。
5、汽車行駛速度,運輸硝銨炸藥時在正常情況下接普通貨物速度行駛; 運輸雷管時正常情況下,不許超過20km/h,天氣不好不許超過10km/h。
6、運輸民用爆炸物品必須按規(guī)定路線,不準擅自改行,不準在中途逗留,也不準其它人或貨搭乘。
7、民用爆炸物品入礦后,運到卸藥站。
8、在井筒內(nèi)運輸炸藥雷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雷管和炸藥必須分別運送;
(2)礦車運輸炸藥時,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車皮高度的2/3;裝罐籠時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在裝有炸藥的罐籠或吊桶內(nèi)除放炮工或護送人員(庫管人員外),不得有其它任何人員;
(4)運送炸藥雷管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m/S;吊桶升降速度,無論運送何種炸藥,都不得超過1m/S;
司機在起運和停止絞車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fā)生震動;
?。?)禁止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運送炸藥和雷管;
?。?)禁止將炸藥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