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目的
為了規(guī)范橋吊的操作,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guī)程。
2.適用范圍
倉儲車間橋吊崗位(所屬設備:#l、#2煤橋,#1、#2焦橋,#l、#2石橋)
3.操作規(guī)程
3.1總則
(1)起重司機必須經(jīng)過培訓,經(jīng)考核合格,持有技監(jiān)部門簽發(fā)的《特種設備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設備。
(2)起重機應建立工作日志,每班對機械、安全裝置、電器的運行情況作記錄,為今后的維修工作提供原始數(shù)據(jù)。
(3)司機必須熟悉起重機的潤滑點,開機前做好潤滑工作。
(4)司機必須了解所起吊的貨物重量,并有權拒絕起吊超重或不明重量的貨物。
3.2安全操作標準
3.2.l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fā)出警告信號:
(1)起重機起動后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6)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fā)生故障時。 ,
3.2.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
3.2.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3.2.4操縱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
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qū)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3.2.5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過過額定負荷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筑物或設備有鉤控不吊;
(7)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8)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領導違章指揮不吊
3.2.6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遵守的規(guī)則:
(1)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墨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等。
(2)將起重小車停放在主粱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停放位置。
(3)抓斗起重機,應將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吊。
(4)所有控制器手相應回零位,將緊急開關反轉斷路,拉下保擴柜刀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后,可方下車。
(5)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風吹跑。
(6)司機下班時,應對橋式起重視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薄,并交給接班人。
3.3注意事項
3.3.1起重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使用
(1)鋼絲繩、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
(2)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負荷。
(3)限位開關不靈敏或失靈。
(4)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
(5)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
(6)主粱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
(7)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guī)定。
(8)電動機溫升超過規(guī)定值或轉子、電阻一相開路。
(9)軌道松動、斷裂、物件破碎或終點車檔失靈。
(10)露天起重機(當風力達到六級以上)
(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
(12)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jīng)檢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