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存和發(fā)放民爆器材應逐項檢查并登記。
二、產品出入庫應做到輕拿輕放,嚴禁沖擊、振動和磨擦。
三、嚴禁在庫房內開箱取包,開箱取包必須在防護土堤外進行由包裝盒中取出雷管,應放入毛氈、膠皮板上或其他柔軟的材料上,防止沖擊和劇烈振動。
四、庫房內應保持干燥和通風良好,應備有溫度計和濕度計,經常檢查,使庫溫不超過35℃。
五、炸藥箱堆高不超過1.8米,袋堆不超過1.2米,雷管箱堆高不超過1.6米。
六、民爆器材與墻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通道。
七、箱上標識應露在外面便于查看。
八、民爆器材堆垛應整齊,做到先進先出,嚴禁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同庫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