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焊工有權拒絕焊、割,各級領導都應支持,不得強迫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
1)焊工沒有操作證,又沒有正式焊工在場進行技術指導時不能進行焊、割;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不得擅自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xiàn)場周圍情況,不能盲目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能進行焊、割;
5)盛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的各種容器,未經(jīng)徹底清理, 不能焊、割;
6)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玻璃鋼、聚丙烯薄膜、稻草、瀝青等做保溫,冷卻、隔音、隔熱的部位,火星能飛濺的地方,未經(jīng)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1) 壓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2)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徹底清理或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3) 與外單位接觸的部位,在沒有弄清外單位有否影響,或明知有危險又未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4) 焊、割場所與附近其他工種互相抵觸時,不能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