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爐的爐下區(qū)域,應防止積水;爐下漏鋼坑內表應砌相應防護材料,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爐下鋼水罐車、渣罐車運行區(qū)域,地面保持干燥;爐下噴渣手區(qū),周圍應設防護結構,其他坪應防止積水;在耐熱混凝土基礎上鋪砌厚鑄鐵板冊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護。
2.轉爐爐旁操作室及窗戶應采取隔熱防噴濺措施;所有控制室、電氣室的門,均勻向外開啟;電爐與LF主控室,應按隔聲要求設計;主控室設置緊急出口。
3.煉鋼爐、鋼水與液渣運輸線、鋼水吊運通道與澆注區(qū)及其附近的地表與地下,不應設置水管、電纜等管線。
4.易積水的坑、槽、溝,應有排水措施;所有與鋼水、液渣接觸的罐、槽、工具及其作業(yè)區(qū)域,不應有冰雪、積水,不應堆放潮濕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的殼體上應有排氣孔。罐體耳軸,應位于罐體合成重心上0.2~0.4m的對稱中心,其安全系數(shù)應不小于8,并以1.25倍負荷進行重負荷試驗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的設備,耳軸部位應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凡耳軸出現(xiàn)內裂紋、殼體焊縫開裂明顯變形、耳軸磨損大于直徑的10%、機械失靈、襯磚損壞超過規(guī)定,均應報修或報廢。
6.鐵水罐、鋼水罐和中間罐修砌后,應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溫度方可使用。
7.用于鐵水預處理的鐵水罐與用于爐外精煉的鋼水罐,應經常維護罐口;罐口嚴重結殼,應停止使用。
8.鋼水罐需臥放地坪時,應放在專用的鋼包支座上;熱修包應設作業(yè)防護屏;兩罐位之間凈空間距,應不小于2m。
9.烘烤器應裝備完善的可燃氣體參數(shù)檢測儀表與熄火檢測儀。采用煤氣燃料時,應設置煤氣低壓報警及與煤氣低壓記號聯(lián)鎖的快速切斷閥等防回火設施;應設置供設備維修時使用的吹掃煤氣裝置,煤氣吹掃干凈方可修理設備。采用氧氣助燃時,氧氣不應在燃燒器出口前與燃料混合,并應在操作控制上確保先點火后供氧(空氣助燃時亦應先點火后供風)
10.烘烤器區(qū)域應懸掛“禁止煙火”、“當心煤氣中毒”等警示牌11.鐵水罐、鋼水罐龍門鉤的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應定期進行檢查,吊鉤本體應做超聲波探傷檢查。
12.轉爐氧槍與副槍升降裝置,應配備鋼繩張力測定、鋼繩斷裂防墜、事故驅動等安全裝置;槍位停靠點與轉爐傾動、氧氣開閉、冷卻水流量和溫度等聯(lián)鎖;當氧氣壓力小于規(guī)定值、冷卻水流量低于規(guī)定值、出水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進出水流量差大于規(guī)定值時,氧槍應自動升起,停止吹氧。轉爐氧槍供水,應設置電動或氣動快速切斷閥。
13.氧氣閥門站至氧槍軟管接頭的氧氣管,應采用不銹鋼管,并應在軟管接頭前設置長1.5m以上的鋼管。氧氣軟管應采用不銹鋼體,氧槍軟管接頭應有防脫落裝置。
14.轉爐宜采用鑄鐵盤管水冷爐口;若采用鋼板焊接水箱形式的水冷爐口,應加強經常性檢查,以防止焊縫漏水釀成爆炸事故。
15.轉爐傳動機構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承受正常操作最大合成力矩;小于150t的轉爐,按全正力矩設計,靠自重回復零位。
16.從轉爐工作平臺至上層平臺之間,應設置轉爐圍護結構爐前后應設活動擋火門,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煙道上的氧槍孔與加料口,應設可靠的氮封。
轉爐爐子跨爐口以上的各層平臺,宜設煤氣檢測與報警裝置。
17.采用“未燃法”或“半燃法”煙氣凈化系統(tǒng)設計的轉爐,應符合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轉爐煤氣回收系統(tǒng)的設備、風機房、煤氣柜以及可能泄漏煤氣的其他設備,應位于車間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轉爐煤氣回收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配備消防設備、火警信號、通訊及通風設施;風機房正常通風換氣每小時應不少于7次,事故通風換氣每小時應不少于20次。
18.轉爐煤氣回收,應設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連續(xù)測定和自動控制系統(tǒng);回收煤氣的氧含量不應超過2%;轉爐煤氣回收系統(tǒng),應合理設置泄爆、放散、吹掃等設施。
19.轉爐余熱鍋與汽化冷卻裝置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遵守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