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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作票的填寫要求
4.3.1 工作票填寫應字跡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 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 ,但須經工作票簽發(fā)人審查簽名,確認無誤后簽發(fā)。如由工作票簽發(fā)人填寫工作票時,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解釋清楚,工作票內容要清晰、準確。
4.3.2工作票的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必須填寫清楚、具體(凡有名稱和編號的均應填寫)。
4.3.3若幾個工作班按規(guī)定填寫一張總的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欄內應填寫總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各個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填寫在由其負責的那一項工作內容之后。工作負責人不可同時負責兩個獨立系統(tǒng)及設備的檢修工作。
4.3.4 工作班人數在10人及以下要求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若超過10人要求寫出主要成員10人及總人數共**人;工作班中若使用臨時工應填寫臨時工若干人,但不要求寫出姓名。
4.2.5 部門(車間)一欄的填寫:填寫工作票簽發(fā)部門。如:設備管理部。
4.2.6 班組一欄的填寫:填寫工作負責人班組。如:火一項目部汽機維護班等字樣。如果是外包零星工程,應填寫工程承包單位全稱,如:×××公司。
4.2.7工作票的編號由許可人按接收或辦理順序分類編號,編號應含年、月及順序號三部分,分別為:電氣一種工作票:DQ(1)? 200704***(年月***)、電氣二種工作票:DQ(2)? 200704***(年月***)、熱機工作票:RJ? 200704***(年月***)、動火工作票:DH? 200704***(年月***)
4.2.8 工作票填寫應正確清楚,設備名稱、編號、動詞不得更改。每張工作票允許更改2處,填寫時寫錯的字更改方法為在寫錯的字上劃水平線,接著寫正確的字即可;審查時發(fā)現錯字更改方法是將正確的字寫到空白處圈起來,將寫錯的字也圈起來,再用線連接;漏字時將要增補的字圈起來,用線劃至增補位置,并畫“^”符號。
4.2.9工作票如一欄目中無填寫內容,應填寫“無“。
4.4 工作票的履行
4.4.1 凡進行各項計劃檢修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負責人。由運行值班負責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如發(fā)生疑問,必須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并在必要時分別補充安全措施。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有重要遺漏,值班負責人應拒受工作票并要求重新簽發(fā)。在工作票簽收后,值班負責人應及時在登記簿上進行登錄。
4.4.2 根據工作票批準工期、安全措施內容和值長及值班負責人意見,由運行許可人員逐項進行隔離、執(zhí)行安全措施;“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負責落實完成,并在執(zhí)行完畢后簽注執(zhí)行人姓名,同時向工作許可人說明清楚。
4.4.3 工作許可人確認安全措施已全部正確執(zhí)行,應報告值班負責人,待批準后會同檢修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確認無誤后,履行開工手續(xù)。
4.4.4 檢修工作如有下列情況,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xù)
4.4.4.1 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時;
4.4.4.2 需要變更檢修項目或改變安全措施范圍時;
4.4.4.3 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絕方式或工作條件時;
4.4.4.4 工作票已延期一次,還需延期時。
4.4.5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變更”的工作票簽發(fā)人應為原工作票的簽發(fā)人。
4.4.6 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二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xù)。工作票簽發(fā)人應為原工作票的簽發(fā)人。
4.4.7 運行值班人員發(fā)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未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勸阻檢修人員停止工作,必要時可將工作票收回,令檢修人員退出工作現場。
4.4.8 在機組定檢期間,設備進行試運轉,一律辦理設備試轉申請手續(xù),并在得到調試小組領導、值長同意和交回有關工作票、檢修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確已拆除后方能進行。
4.4.8 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工完、料盡、場地清”和無其他問題后,辦理終結手續(xù)。
4.4.9 工作結束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與隔離范圍;工作票尚未終結,在工作票負責人未將工作票終結退回前,不準將檢修設備作為備用或投入運行以及試轉工作。
4.4.10 檢修設備、系統(tǒng)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交代清楚,并在檢修交待記錄簿或設備變動記錄本上登記清楚后方可離去。凡主、輔設備或電氣系統(tǒng)、公用系統(tǒng)設備經過改進,在設備服役前,檢修、試驗人員應向值長和有關運行班組作書面交底,以備查閱。否則運行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