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機車在運行中常發(fā)生的主要重大事故有:列車掉道和翻車事故;機車撞車和追尾事故;機車撞人和壓人事故。
為保證機車安全運行,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機車運行必須遵照如下要求:
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和跟車工的指揮行車;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行車前,司機要對機車各部件,特別是安全裝置進行認真地檢查,確保均處于良好狀態(tài);行車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牽引行駛,嚴禁頂車行駛(調車除外);行車時,司機必須全神貫注,注視前方有無障礙物或危險情況,但不得把頭和身體其它部位伸出車外;機車運人時,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米/秒。當機車在坡度較大的下坡道、彎道、交叉口、道岔、風門、兩車相會處,以及交接班人多時,都應減速行駛,并在40米以外響鈴示警。
《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351條規(guī)定:列車的制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行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為此,司機在行車前要在撒砂裝置內加足砂子,制動裝置處于良好狀態(tài);正常情況下司機可操縱手閘和撒砂裝置進行制動,當發(fā)生危險情況時,還可使用電氣制動,確保行車安全。
停車時,司機必須把手閘閘緊,打開前后燈;離開機車時須把開車把手取下,隨身攜帶,禁止交給其它人隨意開車。
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區(qū)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當同一水平行駛機車數(shù)大于5臺時,應使用“信、集、閉”系統(tǒ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