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個人,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
生產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對產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shù)據(jù)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簽。
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儲存可燃物資倉庫的管理,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
一、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具備的條件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筑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和有關專業(yè)防火規(guī)范;
2.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3.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準;
4.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yǎng)、校驗;
5.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定期進行檢查;
6.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出廠時,必須有產品安全說明書。說明書中必須有經法定檢驗機構測定的該物品的閃點、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shù)據(jù)和防火、滅火、安全儲運的注意事項。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罐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一般審批程序
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國家必須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嚴格管理。凡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yè),必須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凡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yè)或個人,必須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請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兑兹家妆瘜W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一般按下列程序申請辦理: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企業(yè)在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前,向當?shù)毓蚕罊C構呈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防火資料。
2.當?shù)毓蚕罊C構收到《申報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審核程序辦理建審手續(xù)。
3.工程竣工后,生產企業(yè)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請工程驗收。
4.凡符合消防技術規(guī)范和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生產企業(yè),由當?shù)毓蚕罊C構簽發(f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yè)向當?shù)毓蚕罊C構呈報的有關防火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立項權限政府的立項批文。
2.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當?shù)匾?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廠區(qū)布置,全年主導風向,周圍建筑情況,廠區(qū)周圍1000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3.生產工藝情況。主要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說明,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自動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的配置及說明等。
4.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副產品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自燃點、閃點、燃點、爆炸極限、相對密度、比重、腐蝕性、氧化性等。
5.消防設計情況。主要包括:廠房、庫房、生產裝置等的消防安全設計,消防設施的設計、選用情況,發(fā)生火災后的應急措施等。
6.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