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劇毒物品要專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專庫(柜)保管。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
二、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qū)、分堆存放。堆垛不得過高,儲存不準超量,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三、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室。
四、遇火、遇潮易燃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物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對于怕冷、曬的危險物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五、儲存和保管危險物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擴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六、保管危險物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