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市、區(qū)相關文件精神和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所屬各科室、各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規(guī)程和企事業(y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物的危險狀態(tài)、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fā)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職責權限。
一、院長對所屬各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二、各科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三、醫(y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監(jiān)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其他科室、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四、各科室、各職能部門員工協助負責人監(jiān)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jiān)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第五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發(fā)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醫(y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和有關監(jiān)管領導報告。執(zhí)行醫(yī)院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六條 醫(y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fā)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第七條 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醫(yī)院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第八條 安全生產隱患分級。
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醫(yī)院解決不了的,須上報上級領導部門配合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科室和部門解決不了,須經院部解決的隱患。
C級:由部門和科室內部可以解決的隱患。
第九條 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一、各科室、各職能部門每周星期一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醫(y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全生產辦公室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院部,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二、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對于不報隱患的部門,醫(yī)院不安排安技措費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一、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院長全面負責;黨支部書記、行政副院長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二、對于一般隱患,由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安全生產部門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四、醫(yī)院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本規(guī)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要及時向各科室、各職能部門發(fā)出預警通知;發(fā)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yè)、加強監(jiān)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五、醫(yī)院安全生產辦公室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jiān)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場所,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第十二條 作業(yè)科室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字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xxx
2015年4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