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船舶和船員安全,防止和避免航行于防海盜重點海域的船舶遭到劫持,公司為這些船舶聘請武裝保安護船。
2、 聘請武裝保安上船,作為額外的船舶保安措施,并不免除船舶在防海盜中的責任,也不能降低船舶現(xiàn)有的保安措施。
3、 聘請武裝保安原則:航線所經(jīng)防海盜重點海域的船舶。其中10萬載重噸以上的船舶,僅滿載航行時聘請武裝保安;10萬載重噸以下的船舶,空載和滿載均聘請武裝保安。
4、 防海盜工作小組負責武裝保安公司的選擇,并就保安合同、保險合同等進行洽談,綜合考慮公司資質(zhì)、信譽、武裝保安人員素質(zhì)、價格等因素,從中選定合適的保安公司。
5、 操作程序:
5.1、 公司防海盜工作小組負責具體評估,內(nèi)容包括:船舶航線、船舶噸位、貨載情況、租船合同、保險合同要求、航區(qū)海盜信息等。根據(jù)評估的結果明確是否聘請武裝保安,報請公司防海盜領導小組審批確認。
5.2、 對于確認需要聘請武裝保安的船舶,公司防海盜工作小組應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生產(chǎn)運營部負責與選定的保安公司洽談和簽訂保安合同,并及時通知租家和保險公司,獲取他們的確認。船管部負責船舶動態(tài)的跟蹤,武裝保安人員上下船的地點和時間,指導船舶做好相關準備。
5.3、 船舶應根據(jù)聘請的武裝保安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優(yōu)化航線選擇,并及時報送防海盜工作小組審核。
5.4、 船舶應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接送武裝保安人員,布置現(xiàn)有的船舶保安措施,組織船員接受武裝保安人員的培訓。
5.5、 船長要全面理解并完全遵守武裝保安公司有關從登船到離船的對武器和彈藥的管理、使用武器的規(guī)定及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應對武裝保安人員做出適當?shù)陌才?,包括武器存放、駐船期間的居住和飲食等,同時應對他們履行的保安職責予以監(jiān)控。
5.6、 不管是意外的還是有意開槍的情況,船長應保留所有使用武器的記錄,所有行動都應詳細地記錄下來以構成事件的正式的書面報告。
5.7、 船管部應保持與船舶的密切聯(lián)系,及時了解船舶航行以及武裝保安人員在船情況。
6、 總結評估
船舶應就武裝保安人員護船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反饋至公司保安員,防海盜工作小組定期對武裝保安情況進行評估,完善聘請武裝保安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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