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內汽車在運輸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駕駛員必須有 經公安部門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的駕駛證。
(2) 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得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得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內、廠房時不得超過5km/h,不得在乎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m以內行駛。
(3)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公安部、交通部的規(guī)定。對于較大和易滾動的貨物,應用繩索拴牢,對于超出車廂的貨物應備有托架。
(4) 裝卸超過規(guī)定的不可拆解貨物時,必須經過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批準,派專人押車,按指定的線路、時間和要求行駛。
(5) 裝運熾熱貨物及易燃、易爆、劇暴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國家標準《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運輸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6) 裝卸時,汽車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與滾動物品的距離小于2m 。裝卸貨物的同時,駕駛室內不得有人,不準將貨物經過駕駛室的上方裝卸
(7) 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1。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不得小于0。5m.
(8)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9)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扒車和跳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