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提前10—15分鐘到達工作地點,在現(xiàn)場手上交接班,上崗必須持證。
第二條 交班人必須當面交清鍋爐運行情況和注意問題,檢查水位表、氣壓表、安全閥及其它設(shè)備是否正常完好,要有工作記錄,并具備交接班手續(xù)。
第三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要及時報告領(lǐng)導(dǎo),采取措施后方可離崗。
第四條 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準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人要及時匯報。
第五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未填寫好當班工作記錄,接班人有權(quán)拒絕接班,并報告領(lǐng)導(dǎo)。
第六條 鍋爐及其它附屬設(shè)備在運行過程中出現(xiàn)故障,必須當班處理,不準移到下一班,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匯報,及時解決。
第七條 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崗或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yīng)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