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載荷情況下,接通電源、開動檢查各運轉機構控制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均應對靈敏準確;
1、開車前,必須提示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提示或報警;
2、操作中,對緊急停車信號,無論何人發(fā)出,都應立即執(zhí)行;
3、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4、工作中突然斷電時,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5、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當班人員;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wěn)變化。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7、物品重量不清不準起吊,不準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起重、不準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物品;
8、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準起吊;
9、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準起吊;
10、作業(yè)地點昏暗,無法看清場地和被吊物時,不準起吊;
11、起重機(包括葫蘆)嚴禁載人作業(yè),重物下嚴禁站人,吊重運行時不得從有人的上方通過;
12、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wěn)地吊運;
13、起重機(包括葫蘆)使用完后,嚴禁鋼絲繩處于松弛狀態(tài);
14、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車,不得在吊起重物時調整制動器、進行檢查和維修;
15、所吊重物不得長期懸停空中;
16、使用中如有異常響聲,應遵循先停車、后檢查,排除故障后再開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