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車前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動車。
2.起重機起動要平穩(wěn),不得高檔起動。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3.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也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4.司機在作業(yè)中應按規(guī)定對下列各項作業(yè)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處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5.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應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6.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鉤高度接近時,應一個一個單獨工作,以免兩鉤相碰。
7.同一跨度內(nèi)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應保持1.5m以上的距離。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jīng)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不允許利用一臺起重機去推動另一臺起重機進行工作。
8.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應將控制手柄扳至“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9.對于地面操縱的起重機,應做到:
①操作人員應面對起升吊鉤進行操作,不允許操縱電纜與起升鋼絲繩交叉操作;
②操作人員走動路線應與起重機行駛路線保持一致,不得倒退行走操縱起重機;
③不準同時開動三套機構;
④不得操縱運行速度超過45m/min的起重機;
⑤不允許同時操縱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
10.如果為抓斗或電磁盤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①抓斗或電磁盤工作時,應保證吊具隨行電纜與起升鋼絲強運動速度一致,不得使抓斗、電磁盤轉動,以免電纜與鋼絲繩相互纏繞發(fā)生事故;
②不準用電磁盤吊運溫度在2000C以上的工件;
③不允許用抓斗抓取整塊物件,避免吊運過程中的物件滑脫;
④當發(fā)現(xiàn)電磁盤有殘磁時(切斷電源后有部分重物不能掉離電磁盤),應停機進行檢修。
11.嚴格按起重機使用說明書所規(guī)定的工作條件內(nèi)使用起重機,吊運熔化金屬、有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應符合相關要求。
12.吊動作業(yè)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無司機室的為非滑線側),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抓斗、電磁盤等吊具放到地面),控制器全部扳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對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不工作時應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