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 般 規(guī) 定
第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加油站,應符合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的要 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 加油站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燃料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燃料經 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三條 安全組織管理
第二章 安 全 管 理
(一)加油(氣)站應成立以站長為第一責任人、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小組。
(二)加油(氣)站應設安全員,負責檢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加油(氣)站應成立義務消防隊伍,編制消防應急預案,開展消防知識學習,加強消防預 案演練,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會使用。
第四條 安全教育管理
(一)加油(氣)站應每月對職工進行 4 次安全學習,并做好記錄。
(二)加油(氣)站應對新職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進站施工隊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經營單位應與施工隊簽訂施工安全合同(或協(xié)議),明確雙 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五條 安全措施
(一)制定“顧客進站加油(氣)須知”,主要內容包括:
1.站內嚴禁煙火;
2.嚴禁在站內檢修車輛、敲擊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3.嚴禁向汽車汽化器及塑料桶內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車輛的司機、乘坐人員進站后不應影響加油站安全;
5.所有機動車輛均須熄火加油;
6.嚴禁在作業(yè)現場穿、脫、拍打化纖服裝;
7.嚴禁在加油現場使用手機、尋呼機。
(二)加油站內應有明顯安全警語、警示標牌。
(三)有條件的加油站應在站內適當部位設置拖拉機、摩托車的專用加油點。
(四)高強電閃、雷擊頻繁時,應停止加油、卸油作業(yè)。
(五)落實防搶、防騙、防盜、防破壞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確保加油站人身、財物安全。 第六條 用火管理
(一)用火管理應符合《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
(二)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點應符合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要求。
第七條 消防管理
(一)加油站應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是:
1.組織機構和指揮系統(tǒng);
2.地理位置;油罐數量、容積;加油機位置、數量;輸油管線走向圖;其他油品的存放地點、數 量;
3.建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面積、高度、內部設施及相互間的距離;
4.滅火作戰(zhàn)人員的配備、分工,警衛(wèi)力量的布置,物資搶救、人員疏散措施及相應的操作程序;
5.各種消防器材的數量、擺放位置、應急補充措施;
6.對外通信聯(lián)絡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揮等。
(二)加油站各種消防器材應按 GB 5015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配置,且 擺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消防器材應定專人管理,定時檢查、養(yǎng)護,定期換藥,保證完好有效。 第八條 安全檢查
(一)加油站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jiān)督檢 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2.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yè)現場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3.加油站經營單位每月和遇重大節(jié)日應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
(二)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yè)現場安全管理、設備有無滲漏、電 器接線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滅火作戰(zhàn)預案演練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三)安全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應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無力解決的, 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條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類、分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按照公司《事故/事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用電規(guī)定
第三章 安全技術規(guī)定
(一)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區(qū)等級要求。
(二)當由獨立變壓器供電時,宜采用三相四線接零保護或三相五線專用接地線保護;當使用電 網直供或由臨近企業(yè)轉供電時,用電設備的保護方式應與供電網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內,用電設備應 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
(三)電氣器具、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處應規(guī)范、緊密牢固、無腐蝕。
(四)設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燈具應選用防護型燈具。
(五)對加油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定期檢查,如發(fā)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六)加油站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
(七)加油站營業(yè)房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第十一條 防雷、防靜電
(一)鋼質油罐及其金屬附件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點不少于兩處。接地線與接地體 的連接處應用焊接,接地線與被接地設備的連接應設斷接卡,并用雙螺栓連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二)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jié)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其接地電阻值要求如 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應大于 10Ω 輸油管線 不應大于 30Ω 卸油防靜電接地 不應大于 100Ω
(三)弱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監(jiān)測和微機控制等)應按有關規(guī)定或產品技術的要求,采取防雷 措施。
(四)定期檢查加油機、加油膠管及卸油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加油站卸油應采取密閉方式。罐車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汽柴 油進油口應分別采用陰陽接頭,以防混油。油罐卸油進油管應伸至罐內距罐底 0.2m 處,嚴禁噴濺式卸 油。
第十三條 加油站輸油管線管溝,應用砂填實。輸油管線管溝與電纜溝、暖氣溝應隔斷。 第十四條 加油站卸油靜電接地應采用具有報警功能的接地裝置。嚴禁在爆炸危險區(qū)內亂拉電線,使用非防爆電器。
第十五條 加油站油罐通氣管口應裝設阻火器,通氣管的口徑不應小于 50mm。通氣管距加油站圍 墻的距離不應小于 3m。通氣管口應高出地面至少 4m,沿建筑物的墻向上敷設的通氣管口,應高于頂面 或屋脊 1m。
第十六條 當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對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護區(qū) 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滲漏檢測設施。
第十七條 根據一、二、三級加油站的要求,對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測量溫度、液位等功能 的測試監(jiān)控儀表。
第十八條 加油站應采用國家認定的具有整體防爆功能的加油機,不得進行破壞整體防爆功能的 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