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銷售、生產、儲存、使用、裝卸、運輸及廢棄處置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銷售、生產、儲存、使用、裝卸、運輸及廢棄處置等環(huán)節(jié)的綜合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公司水、大氣環(huán)境監(jiān)測的管理及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調查。對各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考核。
2.2 供應部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負責外購危化品貯存、防護、和發(fā)放的安全管理。
2.3 銷售部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運輸等環(huán)節(jié)的安全管理。
2.4 汽運公司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的安全管理。
2.5 武裝保衛(wèi)部負責公司范圍內涉及危險化學品各環(huán)節(jié)的安全保衛(wèi)、防偷防盜、交通運輸管理等工作。
2.6 生產技術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及廢棄處置等過程的工藝管理。
2.7 設備管理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設備管理。
3 管理流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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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2 組織領導
4.2.1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市安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安全資格證書,其他人員須經單位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的安全教育。
4.2.2 公司成立淮化集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各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公室設在安全環(huán)保部,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編制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總預案》。
4.2.3 各基層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分預案》,并報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4.3 采購和銷售
4.3.1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一書一簽”的危險化學品。
4.3.2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出示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其它證件的復印件,并提供“一書一簽”。
4.4生產、儲存和使用
4.4.1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及集團公司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4.4.3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維、保養(yǎng),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4.4.4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專用化學品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罐內。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消防裝置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標牌。
4.4.5 車間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其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分析化驗確認,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選擇采取隔離、隔開或分離的儲存方式。
4.4.6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通訊、報警裝置的正常與否,應列為崗位交接班的重要內容之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和批準,嚴禁擅自拆卸、停用通訊、報警裝置。
4.4.7 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4.8 盛裝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危險化學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4.9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4.4.10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4.4.11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必須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4.12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采取防止摩擦、撞擊措施。
4.4.13 劇毒化學品必須嚴格實行“雙人收發(fā)、雙人保管、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的五雙管理制度。
4.4.14 劇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fā)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公司綜合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