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2、必須按當天現場爆破實際需要藥量,領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當天清退并交明爆公司。不許虛報占為已有,更不許與安全員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賣爆炸物品。
3、領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亂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轉借或送人。
4、裝炮眼藥,制造炸藥包,點火爆破和處理啞炮時,要催促無關人員離開操作現場,在操作過程中要接受安全員監(jiān)督檢查。
5、裝藥和爆破前,必須檢查現場警衛(wèi)情況,待安全員發(fā)出爆破信號后,方能點火進行爆破作業(yè)。
6、爆炸時,應與安全員認真數清爆炸炮眼響數,爆破后,應共同檢查爆破結果,處理啞炮殘藥時,要先灌水和采取正確的方法當班排除。不準用鐵器取雷管、掏炸藥,對處理雷管、殘藥的數量要造冊登記并交還倉庫。
7、 有權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fā)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則行為的人和事。在異常情況下有權停止或延期爆破,發(fā)生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及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