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滑雪場所的安全管理,促進滑雪運動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向社會開放,能夠滿足人們訓練、比賽、健身、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各種滑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滑雪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旅游、安監(jiān)、質監(jiān)、市場監(jiān)管、消防、衛(wèi)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滑雪場所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滑雪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滑雪場所配備的滑雪社會體育指導員和醫(yī)療救護等人員應當具有國家有關職業(yè)資格。國家規(guī)定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
滑雪場所的工作人員上崗時應當著工作裝,并佩戴表明身份的標識。
第六條??滑雪場所內的索道(纜車、吊箱、吊椅、拖牽)、魔毯、運行車輛以及滑雪用具等設施、設備不得超過其設計使用年限。
使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設備應當依法取得使用登記證書并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使用。
第七條??滑雪場所的箱式索道箱體內應當張貼救援電話和緊急情況處置說明。
第八條??雪道兩側有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地段,應當設置安全網。安全網露出雪面的高度應當不低于2米,顏色應當醒目;安全網的網桿應當具有彈性或者用彈性材料包裹并設置在網的外側,網桿下端埋入雪層的深度不少于0.3米。安全網與障礙物的距離不少于1.5米。
第九條??靠近雪道的設施、設備的外圍及可能有危險的地方,應當用厚度不少于0.3米的防護墊或者其他具備同等作用的彈性材料包裹。防護墊顏色應當醒目。
第十條??雪地車輛(壓雪車、雪地拖船、雪地摩托車等)運行時應當開啟聲音、燈光等警示裝置。
營業(yè)時間內,不得進行壓雪作業(yè)。確需作業(yè)的,應當關閉作業(yè)雪道。
第十一條??滑雪教學區(qū)應當單獨開辟,并進行隔離;受條件所限無法隔離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區(qū)分,便于識別,并加強安全防護。
第十二條??滑雪場所應當配備覆蓋整個滑雪場的中英文廣播系統(tǒng)和覆蓋營業(yè)區(qū)域的安全監(jiān)控攝像系統(tǒng)。
滑雪大廳、索道出入口等位置應當設置或張貼醒目的中英文雙語《滑雪者須知》和《滑雪者行為規(guī)范》。
第十三條??雪道入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識,標明雪道的等級、長度、坡度等信息。容易發(fā)生危險的區(qū)域,應當設置減速指示牌等提醒標識,并增加巡查次數。
第十四條??滑雪場所應當購買公共責任險,并提示滑雪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第十五條??因故需要關閉雪道的,應當在接待大廳、索道入口及雪道入口設置標識,并用圍欄封閉該雪道。
第十六條??每日營業(yè)開始前和結束后,安全巡查人員應當對營業(yè)區(qū)域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記錄檢查結果。營業(yè)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安全巡查并記錄巡查結果。
第十七條??滑雪場所應當對每起滑雪事故填寫《滑雪事故記錄表》,記錄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應對措施、處理結果、預防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十八條??滑雪場所應當在每個雪季結束后一個月內填寫本雪季的《滑雪場所安全年度調查表》,并報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對滑雪受傷的人員,滑雪場所應當全力救護,必要時送往二級以上醫(yī)院進行救治。
第二十條??經營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滑雪場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醫(yī)療救援人員以及相應數量的緊急救援設備。緊急救援設備至少包括:
(一)對講設備;
(二)專用雪地救護摩托車或雪地救護拖船;
(三)專用救護車輛;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緊急救援設備。
有條件的滑雪場所可以建立救援停機坪,通過空中救援對傷者進行救治。
第二十一條??滑雪者在滑雪過程中有安全注意的義務,應當遵守滑雪場所的行為規(guī)范。
第二十二條??滑雪者應當在經營區(qū)域內活動,不得在未開放或者已關閉的雪道活動。
第二十三條??滑雪者應當選擇適合自己滑雪水平的雪道,并根據地勢、雪況、天氣和雪道擁擠狀況調整滑雪速度和滑雪方式。
滑雪者在雪道活動以及乘坐索道時必須佩戴頭盔。
第二十四條??滑雪者應當注意避讓前方滑雪者。在超越前方滑雪者時,應當給被超越者留出足夠的安全空間。
滑雪者在雪道起滑或者從一個雪道并入另一個雪道時,應當注意避讓正在下行的滑雪者。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個雪季對滑雪場所進行至少一次安全檢查,并根據滑雪者的安全投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頻率等信息決定檢查的次數。
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滑雪場所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滑雪者投訴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對有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滑雪場所應當增加安全檢查次數。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接受公眾咨詢、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市、縣(區(q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業(yè)競技類滑雪運動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滑雪場所的技術標準(參數)參照國家、省及相關行業(yè)的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