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燈使用期滿后要及時進行補充,所有礦燈必須由專職防爆檢查員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領用。
2、礦燈必須是國家定點廠家生產(chǎn),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必須有使用說明書和防爆檢驗合格證,否則不準領用。
3、在領用礦燈時要有記錄、姓名、燈號、架號必須相符,不準出現(xiàn)張冠李戴,對當班沒有交回的礦燈要將姓名、燈號、架號立即報礦調度室采取措施,如遇特殊情況,當班發(fā)放的礦燈當班沒有收回,應在礦燈考勤本中詳細記錄一交交給下班處理。
4、礦燈是煤礦工人的眼睛,為了保證安全生產(chǎn),望廣大職工要象愛護自己眼睛一樣愛護礦燈。
5、礦燈全部編架、編號,每個職工必須憑鑰匙取燈,礦燈必須妥善保管。
6、如調離本礦,須將燈交回礦燈房,否則從押金或工資內扣除10元罰金。
7、在發(fā)現(xiàn)礦燈鑰匙丟失,應立即通知燈房,以防礦燈丟失,如將礦燈丟失,罰使用人100元。
8、礦燈領取后,嚴禁互用,礦燈嚴禁外借,否則一切后果由礦燈工負責。
9、如礦燈突然熄滅,嚴禁撞、擊、碰,應交燈房修理,嚴禁將電瓶、燈頭螺拴擰松,如將礦燈損壞,照價賠償,情節(jié)嚴重者,追加50-100元罰金。
10、礦燈工必須將本班入井使用礦燈人員登記清,如本班礦燈沒有全部收回,應立即通知礦調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