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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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批 內(nèi)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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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權(quán)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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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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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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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經(jīng)貿(mào)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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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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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采區(qū)以上通風(fēng)系統(tǒng)時的通風(fēng)設(shè)計、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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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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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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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風(fēng)演習(x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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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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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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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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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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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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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區(qū)啟封和注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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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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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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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通風(fēng)能力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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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fēng)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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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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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qū),在未構(gòu)成通風(fēng)系統(tǒng)之前的串聯(lián)通風(fēng)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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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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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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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lián)絡(luò)巷,確需施工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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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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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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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通風(fēng)機改造;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fēng)機運轉(zhuǎn)時的停風(fēng)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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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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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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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災(zāi)害預(yù)防處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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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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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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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封閉區(qū)、情況不明的巷道、聯(lián)通已采區(qū)、老空區(qū)、火區(qū)等處的瓦斯時,提出書面措施報批,由礦總工程師現(xiàn)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xié)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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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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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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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因故長期停采的,必須對工作面進行封閉或制定專項防火措施,消除自然發(fā)火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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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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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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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主要進風(fēng)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內(nèi)進行電焊、氧焊作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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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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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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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與已密閉區(qū)域、老窯及其它不明的巷道貫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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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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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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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通風(fēng)機因故單機運行時的專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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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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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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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fēng)方式采用混合式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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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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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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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生產(chǎn)采區(qū)沒有專用回風(fēng)巷的安全技術(sh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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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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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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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區(qū)以下(包括采區(qū))調(diào)改通風(fēng)系統(tǒng)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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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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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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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區(qū)內(nèi)1次串聯(lián)通風(fē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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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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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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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掘進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sh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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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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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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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瓦斯?jié)舛瘸^3%時,排放措施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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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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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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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shè)置井下抽排瓦斯風(fēng)機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sh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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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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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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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攝影、照相工作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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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礦)總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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