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礦井通風設施的建筑必須嚴格按照礦井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和礦井通風設施建筑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條 永久性通風設施與臨時性通風設施一般按服務期限6個月和使用地點為界設置。服務期限超過6個月(包括6個月)的為永久性設施,不足6個月的為臨時性設施。
第三條 礦井永久性通風設施必須要有施工設計,其內容包括:設施位置、規(guī)格、施工順序、輔助性設施和裝置,并繪制設施位置和周邊巷道的局部關系平面示意圖、設施的主視圖和側視圖。
第四條 施工防火密閉時,墻體必須設置觀察孔、措施孔和放水孔(內低外高的除外)。
第五條 通風科要成立通風工程質量驗收組,對通風設施質量進行驗收把關,不符合設計的工程要堅決推倒重建,驗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寫驗收記錄,存檔管理。礦井通風設施進行統(tǒng)一編號管理。
第六條 通風科負責對通風設施進行施工設計和施工,工程驗收組負責對掏槽、用料、墻體砌筑、充填砂漿或黃土、里墻封口前后的內外抹面和外墻封口后的墻體噴漿、抹面及裙邊等施工全過程進行質量監(jiān)督考核。
第七條 密閉(擋風墻)的使用和要求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巷之間以及采區(qū)進、回風巷之間不使用的聯(lián)絡巷,必須在聯(lián)絡巷兩側建筑擋風墻密閉。
(二)礦井與已采區(qū)貫通的地點必須構筑永久防火密閉。
(三)廢棄的溜煤眼、風眼必須對上下口進行封閉。被封閉的溜煤眼、風眼深度低于5m時,必須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閉的溜煤眼、風眼深度大于5m時,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
(四)全風壓系統(tǒng)中長度大于6米、局部通風系統(tǒng)中長度大于3米的獨頭巷道,使用盲巷墻進行密閉。
(五)停工區(qū)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00條規(guī)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24小時內實施永久密閉。
第八條 拆除永久通風設施必須辦理申請單,經礦通風副總和通風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拆除時必須有通風管理人員在現(xiàn)場指揮。對私自拆除、破壞設施的責任人必須嚴肅查處。
第九條 礦通風科每月對井下通風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填寫通風設施檢查記錄,并建立通風設施管理臺帳。
第十條 井下通風設施的增加、減少必須及時反映在通風系統(tǒng)圖上。
第十一條 回采工作面開采結束前一個月,由生產科(部)下發(fā)停采通知單,報礦領導和通風、安監(jiān)部門審批。停采線的劃定位置要滿足采空區(qū)封閉要求。
第十二條 所有密閉墻四周進行噴漿至外口,不具備噴漿條件的(如盲巷墻、擋風墻、區(qū)域總封密閉等)采用抹面、砌墻裙處理。
第十三條 在施工密閉時,必須將密閉到巷口處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凈,以見到硬底為準;同時切斷連通密閉空間內的電纜、軌道、和導電體。在頂板壓力較大區(qū)域,根據(jù)壓力大小選擇以下措施:砌筑黃泥木段墻、墻前砌木垛、在密閉內外分別支設一排帶帽點柱、使用錨索加錨桿支護頂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