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必須建立測風、測塵制度。
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采掘工作面每五天進行一次測塵,采區(qū)上山、總回風巷每半年測定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隨時測定,每次測塵應填定測塵原始記錄和礦井防塵臺帳。
每旬、每月由生技科負責將旬、月礦井的風量,煤(巖)塵情況匯報、制成表,報礦領導及有關部門。
2、每年生技科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3、礦生技科必須依據礦井、風機能力、礦井總風進量、瓦斯涌出等情況進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確定礦井總生產能力。
4、生技科必須依據礦井通風能力,結合礦井通風系統(tǒng),風量分配、瓦斯涌出情況分別進行各水平、各翼通風能力核定,確定各水平、各翼生產能力。
5、各區(qū)(隊)技術員負責必須依據各水平各翼通風能力核定各水平、各翼采掘工作面?zhèn)€數及各采掘工作生產能力。
6、必須定期進行各級通風能力核定;當礦井通風系統(tǒng)發(fā)生重大變化時,必須及時重新核定。
7、各區(qū)(隊)必須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進行生產,嚴禁超能力生產。
8、各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嚴格 、檢查以風定產的執(zhí)行,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