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運行維修副部長是機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維護的主要責任人,必須在部長的領導下開展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一、責任范圍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貫徹執(zhí)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全面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條 根據(jù)上級領導的部署和安排,協(xié)助機電部長全面負責抓好機電設備運行、礦井提升、運輸管理工作。
第3條 負責礦井分管范圍內所有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維修管理,每月上崗檢查不少于16次,下井不少于12次。對違章操作及設備帶病運行要及時制止。
第4條 定期組織全礦機電設備大檢查,并及時分析機電設備的完好運行情況,制定改進措施,組織實施并落實。
第5條 認真抓好分管范圍機電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6條 對礦區(qū)所有機電設備運行管理工作做到總體布局規(guī)范,分塊有序管理,并和駐礦各單位積極協(xié)調配合,加強機電設備運行管理。
第7條 掌握全礦機電設備的動態(tài),定期召開機電工作會議,分析討論機電設備運行管理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對分管范圍內不能處理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第8條 抓好機電維修人員、設備運行人員管理,日常工作安排。督導設備維護和保養(yǎng)。
第9條 抓好機電班組建設和各級機電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落實,做到每臺設備有專人管理,責任明確、情況清晰,設備運轉和維護保養(yǎng)良好。
第10條 抓好職工隊伍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技術素質,認真落實責任事故追究制度,減少機電設備事故發(fā)生。
第11條 認真完成礦領導及機電部長安排的各項工作,做到有請示、有匯報、有總結。
二、考核標準
第12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機電副部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機電副部長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上崗的。
(二)未定期對設備維護、保養(yǎng)的。
(三)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四) 對領導安排的工作未完成并不及時匯報的。
(五)分管專業(yè)人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六)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的。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的,給予機電副部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大檢修過程中因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的 ;
(二)違章指揮造成設備和人員傷害的。
(三)設備隱患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的。
(四)分管專維修或檢修中不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的。
(五)設備帶病運行的。
(六)分管專業(yè)人員嚴重違反礦相關制度和規(guī)定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
(八)參與的煤礦有關設計審查中,出現(xiàn)明顯技術失誤的。
(九)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第14條 對于其它負直接責任、相應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